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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有新政

2018-09-21 14:39:17   来源:徐汇公司注册   

首次明确自然人以股权出资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首次明确按照合同约定,自然人取得约定条件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况,明确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份额应依据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原股权取得环节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原值由剔除核定调增收入部分调整为不再剔除,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对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时,可要求评估的情况由不动产、无形资产、股权占总资产比例50%调整至20%,且不再强制要求必须评估。

1、收入确认有新规

首次明确自然人以股权出资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首次明确按照合同约定,自然人取得约定条件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2、对收入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情况的认定有调整

明确: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况,明确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份额应依据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

增加: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的情形。

删除: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情形。

3、股权原值确认的重大利好

原股权取得环节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原值由剔除核定调增收入部分调整为不再剔除,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首次明确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首次明确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自然人股东以“加权平均法”确认股权原值。

4、为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大幅增加参与各方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的义务由原事后申报扩充到事先报告、事中纳税申报、事后报告。并且细化和明确了各方报告或者纳税申报时间。

但是,《办法》第五条规定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需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要求。若受让方为自然人时,税务机关征管实务操作性仍比较差。

5、评估相关要求的调整

《办法》对报送资料要求: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办法》却未对所提及的“规定”具体所指进行明确。

同时,对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时,可要求评估的情况由不动产、无形资产、股权占总资产比例50%调整至20%,且不再强制要求必须评估。同样未对比例计算应依据账面价值还是评估价值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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