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类型
2019-06-25 19:03:34 来源:web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或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或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或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类型
外资公司注册主要有以下一些主题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或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举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或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或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一般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的企业法人。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7.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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