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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注册公司不签合同就汇款15万公司办理不成功产纠纷

2017-12-29 17:40:23   来源:徐汇公司注册   

朱先生在法庭上单方陈述说,委托被告公司办理投资担保公司注册一事时,双方协商注册费用15万元,公司收到该款后于一周内为我办理完公司注册手续。我将15万元汇至公司老板马某的账户内时,被告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名称核准,至今未能办理完全部注册手续,因此被告公司违约,要求两被告返还公司注册费用15万元。原告向被告公司的老板马某账户转入15万元,说这笔款是委托被告某财务咨询公司办理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费用,但是,该说法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定,因此对原告起诉被告公司要求返款的事实不予认定。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宜的情况越来越多,从而因合同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朱先生打算成立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委托一家财务咨询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事宜,但是,朱先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与该财务咨询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只是将注册款15万元汇给了该公司的老板。注册事宜未办成,朱先生起诉该公司及公司老板,由于双方没有合同,朱先生提出的诉讼主张没有证据。法院在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判定被告老板为不当得利。此案提示经营者在涉及到资金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否则可能利益受损。

  2009年12月,朱先生委托一家财务咨询公司办理注册一家投资担保公司的事宜,朱先生向该家财务咨询公司的老板私人账账户中汇款15万元,作为办理注册费用。以后,注册一事没有办利索,朱先生将某财务咨询公司及公司老板马某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公司及老板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朱先生在法庭上单方陈述说:“委托被告公司办理投资担保公司注册一事时,双方协商注册费用15万元,公司收到该款后于一周内为我办理完公司注册手续。但是,我将15万元汇至公司老板马某的账户内时,被告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名称核准,至今未能办理完全部注册手续,因此被告公司违约,要求两被告返还公司注册费用15万元。”朱先生主张完权利后,由于没有与被告签订有关合同,没有向法庭出具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公司的老板马某账户转入15万元,说这笔款是委托被告某财务咨询公司办理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费用,但是,该说法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定,因此对原告起诉被告公司要求返款的事实不予认定。但是,被告马某收到了原告的汇款,马某不出庭应诉,不能证明收到该款有合法依据,应属不当得利,应将此款返还。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

  今年4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3天内返还给原告15万元。此案表明,经营者在与对方涉及到金钱交易时,一定要签订相关合同,注明有关内容,一旦发生纠纷时留取了相关证据,否则如本案中发生的15万元金额交易却无证据证明用途,可能会带来很大麻烦,导致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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